在全球所賺得的收入皆須申報,例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利息、股利、合夥分紅、退休金收入。
就美國國稅局而言,資產與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產不一定是課稅項目。
另外,境外公司 (即公司註冊地區為非美國國家),其股權超過50%由 "美國股東" 持有; 此境外公司將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美國股東"定義為持有10%以上公司總投票權。若這間境外公司在纳税年度内連續 30 天或更長時間成為受控外國公司,則在納稅年度最後一天持有股權的每位美國股東必須按比例將此受控外國公司之盈餘納入收入,並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繳稅。
一般來說,美國納稅義務人在其他國家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用來抵免美國所得稅。
2025 年美國針對海外薪資收入,每人每年有13萬美元的免稅額。
免稅的海外薪資收入指的是主動收入,如工資等勞動所得收入,不包括公司分紅、銀行利息、投資回報、社保福利金、退休金或年金等。
居住在美國境內的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報稅,而居住在海外的美國稅務居民則享有自動延展至6月15日的優惠。如果需要更多時間,可以申請再延展一次至10月15日。請注意,即使申請延展,您仍需在4月15日之前繳納預估稅款,若多繳的部分,IRS會在後續退還。
請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提交的表格,並在報稅時一併提交。
目的在減少雙重課稅負擔,避免外國收入同時被美國和收入來源國徵稅。若已使用「外國勞務所得排除」或「海外住房排除或扣除」,與這些收入相關的外國稅金不能再作為外國稅額抵免。申請外國稅額抵免需提交 Form 1116。
稅率 | 單身及夫妻各別申報者 | 夫妻合併申報 | 戶主 |
---|---|---|---|
37% | $626,350以上 | $751,600以上 | $626,350以上 |
35% | $250,525 – $626,350 | $501,050 – 751,600 | $250,500 – $626,350 |
32% | $197,300 – $250,525 | $394,600 – 501,050 | $197,300 – $250,500 |
24% | $103,350 – $197,300 | $206,700 – 394,600 | $103,350 – $197,300 |
22% | $48,475 – $103,350 | $96,950 – $206,700 | $64,850 – $103,350 |
12% | $11,925 – $48,475 | $23,850 – $96,950 | $17,000 – $64,850 |
10% | $0 – $11,925 | $0 – $23,850 | $0 – $17,000 |
FATCA,全名是「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中文常稱「肥咖條款」,是美國在2010年3月制定的稅務法案,並於2014年7月開始實施。這條法律的目的是防止美國納稅人透過海外金融帳戶來逃避繳稅義務。
根據這項規定,所有非美國的外國金融機構都有責任搜尋美國稅務居民在該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記錄,並將這些人的資產和身份資訊回報給美國財政部。此外,FATCA也要求美國稅務居民每年主動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他們在美國以外的金融資產。
無論是居住在美國的美國人,還是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的人,都必須遵守這項規定。
只要您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綠卡持有者,不論您是否整年度在美國境內居住,您就是美國稅務居民,需遵守美國全球徵稅制度。
同上,在美國全球徵稅制度下,所有美國稅務居民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全球收入。因此,居住在台灣的美國稅務居民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避免雙重課稅。透過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FTC)和外國收入排除(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FEIE),您可以降低稅務負擔。
外國稅收抵免(FTC)允許您在台灣支付的所得稅抵免美國所得稅負,避免同一筆收入在兩個不同國家同時被課稅。這是許多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報稅時最常忽略的部分。此外,您還可以利用外國收入排除(FEIE),每年將高達約莫13萬美元的海外薪資收入排除在美國的應稅收入之外,進一步減輕稅務負擔。這適用於台灣賺取的主動收入,如工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海外薪資收入,同一金額收入不可既使用外國收入排除(FEIE)又使用外國稅收抵免(FTC)。
如果您不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須考慮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來決定您的稅務身份。這項測試考慮過去三年的美國停留天數(當年度+前兩年)。部分簽證或身份會有豁免。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的計算方式:
當年度停留天數 × 1+前一年度停留天數 ×1/3+前兩年度停留天數 × ⅙
在美國天數 | 天數 |
---|---|
當年度在美國天數×1 | A |
去年在美國天數×1/3 | B |
前年在美國天數×1/6 | C |
美國稅務居民:A+B+C≧183天 |
更多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的例外與豁免,請參閱IRS網站: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因為所需使用的報稅表格不同:
居住在台灣的美國稅務居民需遵守以下兩項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規定:
如果您在一年內任一時間點,海外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超過10,000美元,您必須在每年6/30前向美國財政部提交FinCen 114 表格。6/30 可自動延展至 10/15,無須申請延展。此規範主要是防止逃稅並確保海外金融資產的透明度。
8938 表格 用於揭露特定的外國金融資產及股權。有別於FBAR ,8938表格申報門檻因人而異。此外,8938表格是與您的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格( 1040表格)一起提交與美國國稅局。
這2項規範看似雷同,但其實有許多差異在細節裡,請諮詢有經驗的會計師來解析及執行申報。
罰則: